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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679號李冠憲之傳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肆月拾柒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聖113金訴679字第11300285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冠憲之傳票 1 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60 條、第 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係113年度金訴字第679號被告李冠憲等詐欺等 案件。
二、傳票係傳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