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47號王信羿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347字第11300240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47號原告裕東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王信羿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
      告王信羿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7號
原   告 裕東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386號25樓之8
法定代理人 楊世裕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華瓅   住同上
被   告 王信羿  籍設臺中市北屯區市政北二路386號
                      (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