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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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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444號張芷銜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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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444字第11300240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44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芷銜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受送
      達人被告張芷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4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1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住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407號
      孫莉蘋 住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42巷17弄10號
被   告 張芷銜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386號
                    (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12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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