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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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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48號陳奐圻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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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348字第1130024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原告鄒豐懋等二人與
      被告陳奐圻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奐圻之裁定
      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
      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
      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鄒豐懋  送
      楊杏蓮  送
被   告 陳奐圻  (原告未陳報現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鄒豐懋  送
      楊杏蓮  送
被   告 陳奐圻    (原告未陳報現應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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