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348號陳奐圻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強113中小348字第1130024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原告鄒豐懋等二人與
被告陳奐圻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奐圻之裁定
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
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判決正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
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鄒豐懋 送
楊杏蓮 送
被 告 陳奐圻 (原告未陳報現應受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8號
原 告 鄒豐懋 送
楊杏蓮 送
被 告 陳奐圻 (原告未陳報現應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