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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71號王麗卿之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112司執冬字第1739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麗卿之112年11月23日囑託查封登記函、112年12月26日命代辦繼承登記函、113年4月10日限期補正命令、113年4月17日限期代位起訴分割遺產函各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7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麗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