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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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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41號廖柏如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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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協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之被告廖柏如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簡字第41號原告廖伯偵與被告廖文宣等八十七人間 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廖柏如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兩造就被繼承人廖阿丁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㈡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書記官  李國敬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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