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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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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722號被告陳清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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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小722字第11300277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722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清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清松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住彰化縣員林市
            黃昱凱    住彰化縣員林市
被   告 陳清松  住彰化縣芳苑鄉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45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65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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