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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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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100號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泉松之原告113年4月16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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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發文
中院平民發111訴2100字第11300250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泉松之原告113年4月16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訴字第2100號原告陳甘澍及被告陳榮一等五十二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原告113年4月16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泉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已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3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陳淑玲、被告陳泉松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賴亮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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