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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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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4352號被告洪嘉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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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2中簡4352字第1130027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352號原告趙伯修與被告
      洪嘉緣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洪嘉緣之判決正本
      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52號
原   告 趙伯修  住臺中市北屯區
被   告 洪嘉緣  住臺中市北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L221*****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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