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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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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672號被告賴依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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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簡672字第11300277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依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
      被告賴依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住臺中市南屯區
            蕭淳陽    住同上
被   告 賴依靖  籍設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
                      住臺中市南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N22*****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223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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