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672號被告賴依靖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簡672字第11300277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7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依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
被告賴依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住臺中市南屯區
蕭淳陽 住同上
被 告 賴依靖 籍設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
住臺中市南屯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N22*****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223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