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秩字第000052號施紹浤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秩土113中秩52字第1130029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秩字第52號移送機關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與被移送人施紹浤間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事件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施紹浤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施紹浤 男 52歲(民國61年6月24日生)
籍設新北市新莊區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居臺中市北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3年4月11日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1869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紹浤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1條、強力膠殘膠袋1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