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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707號何明宗,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3司票2707字第11300297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0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裁定一件,並將
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洪菘臨
附件節本如下:
113年度司票字第2707號
聲 請 人 廖佳建 住桃園市平鎮區新富***
相 對 人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統一編號:828***91號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住臺中市西區日進街***
居臺中市西屯區何厝東***
身分證統一編號:L122***977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00011503)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6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11503),內載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
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查系爭本票未記載利率,故應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聲請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