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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豐簡字第000038號王順良、陳秀英、張國雄、張秀鳳、張慧娟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一)狀、民事準備書(二)狀、民事陳報(六)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2豐簡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順良、陳秀英、張國雄、張秀鳳、張慧娟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一)狀、民事準備書(二)狀、民事陳報(六)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豐簡字第38號原告林允智及被告王秀娥即陳亮之繼承人等一百七十八人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一)狀、民事準備書(二)狀、民事陳報(六)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王順良、陳秀英、張國雄、張秀鳳、張慧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