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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2947號黃桂宏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113司票2947字第113002970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
送達予黃桂宏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洪菘臨
附件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
聲 請 人 尹銘聰 住嘉義市西區興***
相 對 人 黃桂宏 住臺中市北屯區東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Q120***169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桂宏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嘉義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