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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313號詹素美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3中小1313字第11300300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31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素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詹素美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經依職權為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
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