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235號黃鈺倫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小5235字第11300300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23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鈺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黃鈺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3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
訴訟代理人 林俞佐    住
                      何正偉    住
被   告 黃鈺倫 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0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