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90號陳隆龍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原小90字第11300300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9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隆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陳隆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沙東星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住同上
陳靖雯 住同上
陳子安 住同上
被 告 陳隆龍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67元,及其中新臺幣9,305元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3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