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607號賴世儒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小5607字第11300300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607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世儒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受
送達人被告賴世儒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3段3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志綸
住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55號6樓
訴訟代理人 林婉諭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5樓
之1
被 告 賴世儒 住臺中市北區健行路721巷22號
居臺中市大里區內新街55之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259元,及其中新臺幣68,526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