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楊春皊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原簡68字第1130030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原告胡杜玉蘭與被
告游家齊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楊春皊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 告 胡杜玉蘭
被 告 游家齊
陳慶豪
楊春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000元,及被告游家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被告楊春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被告陳慶豪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應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