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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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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楊春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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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原簡68字第1130030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原告胡杜玉蘭與被
   告游家齊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楊春皊之
   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68號
原   告 胡杜玉蘭 
被   告 游家齊  
                      陳慶豪  
                      楊春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7,000元,及被告游家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被告楊春皊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被告陳慶豪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應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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