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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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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少護字第000171號鍾城鋒之宣示筆錄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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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刑少護113年度少護字第1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鍾城鋒之宣示筆錄正本1件。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9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3年度少護字第171號詐欺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筆錄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鍾城鋒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           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少年樓OO交付保護管束。扣案之手機2支沒收。


書記官  賴玉真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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