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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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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393號張傳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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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台113中小1393字第11300056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傳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393號原告林文惠與被告張傳泳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皇清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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