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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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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71號被告杜春慎即DO XUAN THAN之撤回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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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3中小171字第1130015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71號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
      司與被告杜春慎即DO XUAN THAN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杜春慎即DO XUAN THAN之撤回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撤回通知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股       別:易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函
                    機關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
                    傳    真:(04)2222-6825
                    承 辦 人:洪加芳  
                    聯絡電話:(04)2223-2311轉3939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易113中小字第17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庭受理113年度中小字第17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13年4月24日具狀撤回起訴。
說明:本庭受理113年度中小字第17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認有通知之必要。
正本:被告杜春慎即DO XUAN THAN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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