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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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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446號賴駿嘉、黃展彥、賴素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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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發文
 中院平民星109訴字第32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賴駿嘉、黃展彥、賴素英等人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賴駿嘉、黃展彥、賴素英等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巫偉凱
函 稿 代 碼:E012-1A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星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黃梨香兼李麗珠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   告 賴泰元即賴清森之承當訴訟人
            李國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賴金釵  
      賴靜如即顏永薰之承當訴訟人  
                                   
      賴月芳  
      賴正雄  
      賴正民  
      賴仁堃  
             
           
被   告 賴文淙  
      賴宏岦  
      賴宣玲  
      賴正修  
      賴信真                
      賴揚升  
      蔡月里  
            賴婉文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巧華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致豪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明煒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致成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致傑即賴永勝之再轉繼承人
           
      賴毓珍  
      賴武平  
      李賴彩鳳 
      賴玉雲  
      林炳南  
      林炳坤  
      林瀚隆  
           
      林美珍  
      林張淑媛 
      林昌憲  
      林秀真   
      林俊仁  
      林姿玟  
      林嚴彧  
      林國勛  
      林品程即林國瑞
           
      黃美智  
      黃煇昌  
      黃煇宗  
      呂鴻忠  
      林正雄  
      曾文伶  
      曾文賢  
            董書岳律師即林武雄之遺產管理人
           
      游秀玉即游祐子
           
      何文彬  
      何文慶  
      何文永  
      何文川  
      陳何秀琴 
      何秀鳳  
      柯賴美滿 
      賴駿嘉   
      賴穎慧  
      賴靜慧  
      賴正彬   
      賴正霖  
      賴珍玉  
      黃展彥   
      黃展昱  
      曾武昌  
      楊明儀律師即賴錦文之遺產管理人
          
      林永祥  
      林永盛  
      林永淇  
      林惠津  
      賴素英   
               
      賴金花  
      賴季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賴毓珍、賴武平、李賴彩鳳、賴玉雲、林炳南、林炳坤、林瀚隆、林美珍、林張淑媛、林昌憲、林秀真、林俊仁、林姿玟、林嚴彧、林國勛、林品程即林國瑞、黃美智、黃煇昌、黃煇宗、呂鴻忠、林正雄、曾文伶、曾文賢、游秀玉即游祐子、何文彬、何文慶、何文永、何文川、陳何秀琴、何秀鳳、董書岳律師即林武雄之遺產管理人、賴婉文、賴巧華、賴致豪、賴明煒、賴致成、賴致傑就被繼承人賴紅毛名下座落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五一五、五一五之一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一○八分之六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柯賴美滿、賴駿嘉、賴穎慧、賴靜慧、賴正彬、賴正霖、賴珍玉、黃展彥、黃展昱、曾武昌就被繼承人賴榮坤名下座落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五一五、五一五之一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二五二分之五應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永祥、林永盛、林永淇、林惠津、賴金花、賴季里、賴素英就被繼承人賴石玉名下座落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五一五之一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一○八分之十一應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北屯段五一五地號(面積一○四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五一五之一地號土地土地(面積二十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應予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合併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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