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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86號王松濤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良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松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86號聲請人黃裕玲與相對人王松濤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松濤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受裁定人即被告王松濤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林怡君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