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000001號陳建禾即博臣綠電科技工作室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發文
中院平民溫113勞簡1字第11300233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禾即博臣綠電科技工作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簡字第1號給付薪資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禾即博
臣綠電科技工作室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判決節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80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3,8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陳麗靜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