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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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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002744號陳功偉之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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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2中簡2744字第11300291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原告吳東宥即吳當
   雄與被告陳功偉間返還價金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陳功偉之
   書記官處分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
    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
    區自由路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
              

原   告 吳東宥即吳當雄
           送達地址:臺中郵政
被   告 陳功偉  住新北市蘆洲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返還價金事件,本庭於中
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製作之裁定正本更正錯誤如下:
一、裁定正本之末記載「本裁定不得抗告。」應更正為:「如不
  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
  0元之裁判費。」。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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