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774號錢奕樹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戊112年度婚字第7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錢奕樹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婚字第774號原告吳佳惠與被告錢奕樹間 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錢奕樹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1.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2.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錢00、錢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單獨任之。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唐振鐙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