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102號被告黃聖義、被告黃佳倩、被告黃佳怡、被告鄭和人、被告鄭永真、被告鄭哲真、被告鄭恩仁、被告鄭郭香蕊、被告梁初枝、被告賴俊輔、被告許宇碩、被告許隨真、被告許隨德、被告許隨婷、被告吳李蕊、被告王明雄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發文
中院平民潔111重訴102字第1130031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聖義、被告黃佳倩、被告黃佳怡、被告鄭
和人、被告鄭永真、被告鄭哲真、被告鄭恩仁、被告鄭郭
香蕊、被告梁初枝、被告賴俊輔、被告許宇碩、被告許隨
真、被告許隨德、被告許隨婷、被告吳李蕊、被告王明雄
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陳斯偉及被告賴邱三妹
即賴永來之繼承人等一百五十六人塗銷查封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黃聖義、被告黃佳倩、被告黃佳怡、被告鄭和人、被告鄭
永真、被告鄭哲真、被告鄭恩仁、被告鄭郭香蕊、被告梁
初枝、被告賴俊輔、被告許宇碩、被告許隨真、被告許隨
德、被告許隨婷、被告吳李蕊、被告王明雄得隨時來院領
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下午2時30
分,在本院(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8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黃聖義、被告黃佳倩、被告黃佳怡、被告鄭和人、被
告鄭永真、被告鄭哲真、被告鄭恩仁、被告鄭郭香蕊、被
告梁初枝、被告賴俊輔、被告許宇碩、被告許隨真、被告
許隨德、被告許隨婷、被告吳李蕊、被告王明雄應按時到
場。
書記官 蔡秋明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