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423號吳東其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簡423字第113003021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42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東其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吳東
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42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湘蓉 住新北市中和區
被 告 吳東其 籍設臺中市南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45元,及其中新臺幣253,056元自民
國91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