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596號何佳慧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非拾陸113司聲596字第11300313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596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
達予相對人何佳慧裁定一件,並將該正本揭示於后,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向本院書記官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法院書記官:魏愛玲
附件: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黃玉珠 住彰化縣員林市
送達代收人 吳扶安
住彰化縣大村鄉
相 對 人 何佳慧 住臺中市西區
居臺中市西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B221***403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何佳慧之存證信函經郵
務機構以「遷移地址」、「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
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
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何佳慧戶籍地「臺中市西區公益
路333號17樓之1」及居所「臺中市西區精誠路39號之8」寄
送存證信函,分別經以「遷移他處」、「招領逾期」為由退
回,相對人何佳慧是否居住於臺中市西區精誠路39號之8,
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查
明其是否仍居住於居所地址,經該局函覆,本分局派員訪查
,何佳慧未居住於臺中市西區精誠路39號之8,此有該分局
民國113年4月23日中市警一分防字第1130020186號函附卷可
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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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