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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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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000101號林千晴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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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2中原小101字第 113003021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101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千晴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
      達人林千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住同上
被   告 林千晴  住臺中市北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28元,及其中新臺幣5,820元自民國1
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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