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000101號林千晴之 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2中原小101字第 1130030212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原小字第101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千晴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應受送
達人林千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原小字第1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住同上
被 告 林千晴 住臺中市北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128元,及其中新臺幣5,820元自民國1
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