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0168號蘇圃慷之 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火113中小168字第 113003021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小字第168號原告胡馨予與被告蘇
圃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蘇圃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日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
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錢燕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68號
原 告 胡馨予 住臺中市北區
訴訟代理人 林彩秀 住同上
被 告 蘇圃慷 籍設臺中市后里區
居臺中市北屯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錢 燕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