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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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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再簡字第000001號林銘倉、鄭振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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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家方112年度家繼再簡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再審原告林銘倉、視同再審原告鄭振祥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2年度家繼再簡字第1號再審原告鄭崇文律師(即楊宗洲之遺產管理人)等十八人與被告林美惠間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視同再審原告林銘倉、視同再審原告鄭振祥得於上班日內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再審之訴駁回。
㈡、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鄭崇文律師即楊宗洲之遺產管理人負擔。


書記官  呂偵光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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