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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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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005283號被告阮文俊即NGUYEN VAN TUAN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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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2中小5283字第11300277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283號原告台越國際有限
      公司與被告阮文俊即NGUYEN VAN TUAN間給付分期買賣價
      金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阮文俊即NGUYEN VAN TUAN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83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中區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住臺中市太平區
被   告 阮文俊即NGUYEN VAN TUAN
住彰化縣伸港鄉
居彰化縣溪湖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072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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