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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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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308號謝鴻祥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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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簡308字第11300291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0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謝鴻祥間返還借款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
   謝鴻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住臺中市西區
      林佩萱    住同上
被   告 謝鴻祥  籍設新北市八里區
           (新北市五股區戶政事務所,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537元,及其中新臺幣61,727元
  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51元,及其中新臺幣12,238元自
  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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