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076號江欣佑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簡76字第1130029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76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欣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江欣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住臺中市東區
被 告 江欣佑 住臺中市北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3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0,8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3年1月
27日起(見本院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