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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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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000076號江欣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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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土113中簡76字第1130029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76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欣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受送達人被告江欣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正區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住臺中市東區
被   告 江欣佑  住臺中市北屯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83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60,8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3年1月
  27日起(見本院卷第23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為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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