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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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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小字第001612號被告謝佩玲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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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水113中小1612字第11300277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佩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61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謝佩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臺中市西區自由路1段91號)第3
      2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巫惠穎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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