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390號王建良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中院平中簡民河112中小5390字第113003005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中小字第539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建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應受送達人被告王建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內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臺中市西區自由路
1段91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9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律皓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住同上
何正偉 住同上
被 告 王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1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