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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豐小字第000239號徐天福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豐簡平民宴113豐小字第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天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豐小字第23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天福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件
主文公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73元,及其
中新臺幣88,274元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書記官 林錦源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