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什麼是觀護制度?

字型大小:

    觀護制度,他的背景是英國習慣法(Common Law)上的具結保釋(Recognizance)演變而來,即犯罪被告受陪審員有罪認定後,法官對之暫緩為有罪之宣告,而以保持善行為條件,予以釋放,但犯罪人須提出金錢保證,若有違善行保證,則須繳納保證金並受刑之執行,反之則免其刑罰,而後觀護人作者慢慢發展成為協助犯罪人﹂具結保釋﹁之後,在緩刑期間給予積極的監督與輔導援助,所以在英美觀護制度(Probation System),通常包括刑之緩宣告、緩執行及對緩宣告者、緩執行者的監督、輔導措施等內容,迄今從事觀護工作仍不脫離監督與輔導協助兩個面向。

    在整個觀護制度的推演中,扮演重要推手的其實不只是人道主義,另包括有工業化、都市化之後社會問題解決的迫切性,及實證主義的影響,實證主義者認為犯罪不只是個人因素,而是受到社區、家庭及學校等因素的影響甚鉅,懲罰的目的,在於矯正行為人,使其復歸社會,而非只是懲罰對價。

    我國至民國四十三年,政府指定林紀東先生等成立少年法專案小組,四十六年完成少年法草案,將觀護制度納入,採少年宜教不宜罰的精神,但遲至五十一年始經總統公佈,並於六十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所採用為寬嚴互濟、教罰並用的立法精神,甚至輔助法規相繼頒行,確立了少年觀護制度。

    民國六十九年審檢分隸,法務部於七十一年派任觀護人,專門執行已滿十八歲的緩刑犯及假釋犯之保護管束,地方法院觀護人乃專門負責少年觀護工作,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再度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採少年保護優先的立法精神,以少年需保護性為核心,並與福利法交錯結合,使觀護制度兼具社會性、教育性、及福利性特質。(李錦松主任觀護人)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