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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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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官在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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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保護官的工作內容,大抵可分為三個階段,鑑別調查階段,以決定犯罪人是否適合觀護處分,其次,法庭審理階段,調查保護官到庭陳述意見,最後執行階段,給予監督及輔導援助。
    經過多年制度的演化,使觀護工作更加專業細緻,首先專業的分工,將觀護工作者分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掌理調查及審理階段,少年保護官掌理執行階段。依法律規定,其職務可簡列如下:
少年調查官的職務:
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2.對於少年觀護所之調查事項。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急速輔導。
執行觀察處分。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告誡。
出庭陳述意見


少年保護官的職務:
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假日生活輔導。
保護管束並勞動服務。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輔導。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

辦理各項少年團體輔導活動。
少年輔導志工之培訓。
親職教育。
結合社會資源,拓展觀護業務。(李錦松主任觀護人)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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