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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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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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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案例二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的家豪,為了趕上課,無照騎乘其父所有的重型機車去學校。於行經學校附近的路口時,遭公路警察攔下。詎家豪唯恐其無照駕駛被發現而遭開罰單處罰,竟冒用有駕照的哥哥文豪的名義,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造文豪的簽名,復將該通知單交還予公路警察處理。嗣經警發覺可疑,而查悉上情。試問:家豪是否違法?公路警察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考領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須年滿18歲。本件家豪年僅17歲,自不能考領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騎乘重型機車,自屬無照駕駛,將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裁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家豪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3項的規定,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此裁罰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的規定,係由公路主管機關所設置的交通裁決單位辦理。
二、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本件家豪唯恐其無照駕駛被發現而遭開罰單處罰,竟冒用有駕照的哥哥文豪的名義,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中,偽造文豪的簽名,復將該通知單交還予公路警察處理。顯然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應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三、家豪年僅17歲,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所稱的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另依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未設少年法院地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則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本件家豪係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自應由員警所屬的警察機關依上開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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