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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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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竊取機車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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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機車的代價
案例三                                           巫政松
就讀高二的17歲少年家豪,於某日補習完畢後準備前往公車牌搭公
車時,卻發現補習班旁停有1輛機車,其鑰匙仍插在機車上面並未拔
走。家豪竟一時貪念並圖方便,乘無人注意之際,就將該機車騎走。
嗣騎到其住家附近路口時為警查獲。經警察機關將少年家豪移送少年
法庭。試問:少年家豪是否犯罪?警察機關應將他移送何機關處理?
受移送機關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本件家豪未經機車車主同意,竟一時貪念並圖方便,乘 無人注意之際,騎走他人的機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家豪年僅17歲,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為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條所稱的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少年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另依同法第18條第1項
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
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未設少年法院地區,依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5條第2項規定,則於地方法院設少年法庭。本件家豪係犯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自應由警察機
關依上開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

三、少年法院(庭)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予以調查、審理及裁定。
少年法庭於調查前,應先交由少年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審前調查。由少年
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
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向少年法庭提出
報告,並附具建議。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
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一、轉介
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
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三、告誡。少年法院(庭)依調查
之結果,認為應付審理者,應為開始審理之裁定。少年法院(庭)依審理
之結果,得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
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
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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