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案例五 偷嚐禁果的後果

字型大小:

偷嚐禁果的後果
案例五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的阿豪與15歲就讀國三的小美,係男女朋友。某日阿豪乘小美之父母不在之際,到小美住處房間內聊天。在情不自禁、你情我願下,阿豪與小美發生性交行為。事後小美發現其已懷孕,乃告知阿豪,阿豪因恐小美之父母知悉,竟教唆本無墮胎意思的小美進行墮胎手術。小美遂在阿豪陪同下,前往某婦產科診所就診,經醫師診斷確定小美懷孕後,醫師即受小美的囑託,對小美進行墮胎手術。嗣因小美墮胎後,身體不適,為其父母察覺有異,於追問後,始查悉上情。試問:阿豪與小美是否犯罪?
解析:
一.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 其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智慮淺薄,缺乏對於性交之完全自主判斷能力,故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資保護。本件阿豪雖係在你情我願下,與小美發生性交行為,惟小美當時年僅15歲,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則阿豪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之罪。
二.刑法第288條第1項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又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所謂聽從他人墮胎,即係同意他人為之墮胎。本件小美同意某婦產科診所的醫師,為其進行墮胎手術,則小美所為,係犯刑法第288條第2項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之罪。雖然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而阻卻違法。然對於未婚之未成年人,慮及其心智未臻成熟,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對於事理判斷及意思決定,難期妥適,無法符合該條第1 項所定「自願」要件,故該法第9條第2項又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以免錯誤決定,而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幸福。故未婚之未成年孕婦小美,縱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然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猶聽從他人為之墮胎者,則其所犯刑法第288條第2項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之罪,仍無法阻卻違法。至於阿豪獲悉小美懷有身孕,竟教唆本無墮胎意思之小美進行墮胎手術,則其所為,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288條第2項教唆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之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