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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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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施用及販賣愷他命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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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及販賣愷他命之罪責
案例八                                           巫政松
17歲就讀某高職之阿傑,先於某日以每包200元之價格,向綽號「長
腳」之男子購入2包愷他命(Ketamine),除1包愷他命供自己施用
外,並於翌日晚上9時許,在某公園之廁所內,將另1包愷他命以
300元之價格,販賣予其同學阿德。嗣經警當場查獲,並採集其尿液
送往檢驗後,確呈愷他命陽性反應。經警將阿傑移送少年法庭。試問:
阿傑是否犯罪?少年法庭應如何處理?
解析:
一、愷他命(Ketamine),屬中樞神經抑制劑,可使人產生與現實 環境分離的感覺,並產生幻覺或類似瀕臨死亡的經驗,其生理反應 包括心搏過速、血壓上升、震顫、肌肉緊張而呈強直性,部分人會 出現不愉快的夢、意識模糊,並可產生噁心、嘔吐、視覺模糊、影 像扭曲、暫發性失憶症等現象。是以行政院將愷他命公告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依該條例第4條第3項 規定:「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阿傑販賣愷他命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因阿傑所犯上開之罪,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者」,其經由少年法庭調查後,將會 被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受理後, 應即開始偵查。依偵查之結果,認阿傑確係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嫌,檢察官應向少年法庭起訴。經少年法庭開庭審理後,阿傑販賣 愷他命部分,會被判處有期徒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或 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同條 第3項又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個嗜,應依少年事件 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本件阿傑因係未滿18歲之少年, 其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少 年法庭不僅處理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尚包括處理少年事件處 理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該法第3條第2款 第6目規定:「少年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 理之。」其所謂「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係指吸食或 施打後,除其生理反應外,最主要的是心理上的變化,使個人知覺 經驗改變,與現實脫節,喪失真實感,進而經驗到精神與軀體分離 的感覺而進入幻境者而言,愷他命即屬之。因此,阿傑施用愷他命 之行為,即符合上開規定所稱「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 迷幻物品」,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阿傑施用愷他命部分,會被 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諭知保護處 分。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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