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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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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張貼色情圖片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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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色情圖片之罪責
案例九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之阿宏,於某日在其住處利用ADSL網路,連結上網至無名小站之無名相簿區內其未有密碼上鎖之會員帳號內,以暱稱「小鹿」名義,主題「精彩圖片」,張貼裸露性器官之熟女圖片及遭人拍攝之國中生性交之圖片,供不特定人觀賞。嗣經警發現點閱瀏覽達數百人之多,乃循其IP位置查獲阿宏。試問:阿宏是否犯罪?
解析:
一、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 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 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 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二、所謂散布,係指散發傳布於公眾且應以無償為要件,以與販賣區別。所謂 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 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足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壓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並有礙於社會風化者,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而該 猥褻資訊或物品,並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 行為。
三、本件阿宏所張貼裸露性器官之熟女圖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一般人 之性慾,並足以令人感受羞恥或壓惡,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有礙於社會風 化,為猥褻之圖畫。其帳號並無密碼上鎖,任何人都可免費上網進入點閱瀏覽, 於警查獲時,點閱瀏覽已達數百人之多,其已達散布行為。故阿宏在網路上張 貼裸露性器官之熟女圖片,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賞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35條 第1項散布猥褻之圖畫罪。另其張貼遭人拍攝之未滿18歲國中生性交之圖片, 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賞之行為,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 之散布前條拍攝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行為之圖片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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