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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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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夜市販賣盜版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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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販賣盜版光碟  
案例十二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之阿凱因缺錢花用,乃於網路上向阿智之男子應徵於假日晚上, 在某夜市阿智所擺設之攤位,負責將盜版之音樂光碟陳列在攤位架上,供客人 挑選,並以1片50元買4送1之方式,低價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其每販售1片 即可抽取10元之報酬。嗣其販賣盜版音樂光碟予客人時,為警查獲。試問: 阿凱是否犯罪?
解析: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所稱「散布」,係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將侵害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如販賣情形。該條第2項所稱之 「重製物」,則限於「非法重製物」,如盜版物。故盜版物為光碟者,應 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處罰。 本件阿凱受阿智僱用,於上述時 地,將盜版之音樂光碟公開陳列並進而販賣予客人之行為,則係觸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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