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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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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入侵他人電腦盜取遊戲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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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他人電腦盜取遊戲寶物
案例十三                                        巫政松
16歲就讀高一之阿誠,從友人處得知其網友阿翰某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後, 在其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進入網際網路後,擅自輸入阿翰之帳號及 密碼而登入上述線上遊戲,將阿翰帳號持有之天幣及遊戲寶物,移轉至其持 有遊戲帳號內。嗣經阿翰察覺其天幣及遊戲寶物遭竊後因而報警循線查獲。 試問:阿誠是否犯罪?
解析:
一、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 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刑法第10條第6 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而線上遊戲之天幣及遊戲寶物,為虛擬物品,係以電 磁之方式儲存於遊戲伺服器,屬上開規定所稱之「電磁紀錄」。所謂「無故」 ,係指無正當理由或無正當原因。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所為,則屬無正當理由。
二、本件阿誠從友人處得知其網友阿翰某線上遊戲之帳號及密碼後,在其住處, 未經阿翰之同意,擅自輸入阿翰上述帳號及密碼而登入上述線上遊戲,即係觸 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罪。其未經阿翰之 同意,擅自將阿翰上述帳號持有之天幣及遊戲寶物,移轉至其持有遊戲帳號內, 致生損害於阿翰及線上服務公司管理電磁紀錄之正確性,則係觸犯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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