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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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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四 飆車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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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之刑責
案例十四                                        巫政松
17歲就讀高二之冠宇,為尋求刺激,於某週日凌晨0時許,無照騎重型機車,至某路口集合後,夥同100多輛機車之騎士,沿某市區道路,以集體併排、佔據多車道,有時逆向行駛、強闖紅燈,並以時速100公里以上之速度,超越其他同向汽、機車之方式超速飆駛。嗣同日1時許,冠宇飆駛至某路口時為警攔獲。試問:冠宇是否犯罪?
解析:

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

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法條所稱「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者皆屬之。具體而言,以集體併排、佔據多車道、逆向行駛、強闖紅燈、超速等方式飆駛,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符合上述法條所稱之「他法」。

本件冠宇罔顧市區道路人車頻繁,時速祇有40或50公里之限制,竟無照騎重型機車夥同與100多輛機車之騎士,沿市區道路,以集體併排、佔據多車道,有時逆向行駛、強闖紅燈,並以時速100公里以上之速度,超越其他同向汽、機車之方式超速飆駛,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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