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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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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五 校園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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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
案例十五                                     巫政松
體格魁梧的阿德與體形瘦小的阿文,係同校不同班的國二13歲學生。某日下課時,阿德在學校的廁所碰到阿文,阿德見四處無人,便對阿文說:「把你身上的錢拿出來借給我。」阿文說他身上沒帶錢,阿德便對阿文恫稱:「如果被我在你身上找出錢來,我就揍你。」致阿文心生畏懼,將其身上之100元交給阿德。事後,衹要阿文被阿德遇到,若四處無人,阿德就會以「借款」之名向阿文索討金錢。阿文不勝其煩,每次要去上學,內心就會感到恐懼。一個月後,阿德在校門外碰到阿文,又要向阿文索討金錢時,被少年警察隊警員發現而查悉上情。試問:阿德是否犯罪?
解析: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上開條文所稱「恐嚇」,係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發生畏怖心。但不以此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故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括在內,惟須係基於使人提供財物為目的,始克相當。
二、本件阿德以「借款」為名,向阿文索討金錢,阿文若不從,阿德便對阿文恫稱:「如果被我在你身上找出錢來,我就揍你。」致使阿文將其金錢交付給阿德。顯見阿德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阿文,使阿文發生畏怖心,阿德之言語,足以使阿文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自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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